Q1:1039 市场采购贸易的法定定义是什么?监管代码 “1039” 代表什么含义?
A:
依据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221 号公告:市场采购贸易方式,是指在经国家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,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;单票报关单货值最高不超过 15 万美元。
1039是该贸易方式专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,简称 “市场采购”,区别于 0110 一般贸易、9610 跨境电商等监管方式。
Q2:哪些经营主体可以合法开展 1039 业务?必须是个体工商户吗?
A:
经营主体包含试点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、小微企业两类;实务中个体户是主流。
主体必须完成三大备案:商务局【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】、海关收发货人备案、接入地方官方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。
既可以自营出口,也可委托已备案外综服代理商代理出口;报关单上生产销售单位建议登记自身备案主体,契合税总 2025 年 17 号公告 “如实申报真实货主” 要求。
Q3:全国目前有哪些官方认定的 1039 市场采购贸易试点?异地货源能否操作?
A:
全国合计 6 批次共39 个国家级试点,典型代表:浙江义乌、江苏常熟服装城 / 海门叠石桥、广州花都、深圳华南城、东莞大朗毛织、山东临沂商城、青岛即墨等。
✅ 全国通关一体化政策生效:货物不需要强制运送到试点市场装箱;硬性要求:经营主体必须在试点内注册备案,货物信息录入试点联网平台,可选择国内任意就近口岸申报出口,大幅降低跨区域物流成本。
Q4:哪些商品明确禁止使用 1039 方式出口?
A:
依据海关总署 2019 年 221 号公告 + 商务部商品负面清单,三类商品不适用 1039:
国家禁止 / 限制出口商品(濒危物种、文物、珍稀资源等);
实行出口许可证、两用物项管制且未取得对应证件的商品(稀土、部分化工原料、黄金制品等);
贸易管制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品类: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管制农药、有毒化学品等。
补充实操提示:二手原装工程机械、正品二手奢侈品在多数试点允许申报;仿品、翻新侵权货品严禁申报。
Q5:“单票不超过 15 万美元” 是按人民币还是美元核算?汇率波动超限怎么办?
A:
限额以美元作为计价货币,按照报关当日外汇牌价折算。
实操建议:申报金额控制在14.8 万美元以内预留汇率波动容错空间;禁止刻意卡线申报。若订单货值超过限额,可以按真实货柜拆分多票报关;严禁同一批次货物恶意拆分规避监管。
Q6: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,真的可以走 1039 出口吗?政策依据是什么?
A:
可以。政策依据: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89 号公告。
1039 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,政策层面不强制要求上游提供增值税进项专票,完美解决二手设备、二奢、小商品散户无票采购痛点。
⚠️重点:不用进项发票≠不需要交易凭证;务必留存采购合同、转账凭证、货品照片,佐证贸易真实性,应对税务核查。
Q7:做 1039 必须在试点市场里有实体店铺或仓库吗?
A:
不需要实体临街门店或自有仓库。以东莞大朗试点为例:可在园区指定服务商租赁合规集群注册地址,一年租金 2500 元,押金 1000 元(押金可退)。完成个体户注册后,依次办理商务、海关、税务、外管局四部门备案,随后即可开立对公账户。
集群地址注册需要通过正规试点服务商对接,东莞区域可联系:东莞市粤帮供应链有限公司,对接人:温锡锋 130--5850--1995。
Q8:一家公司同时经营一般贸易(0110)业务,还能同时做 1039 吗?账务怎么处理?
A:
可以并行开展,但财务必须独立分账核算。
1039 业务归属【试点个体户经营所得】,按市场采购规则申报个税;0110 一般贸易归属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,适用一般贸易征税 / 退税规则。两套主体、两套账目严禁混同,否则税务稽查极易质疑业务真实性,引发风险。
Q9:境外采购商(外商)能否直接在试点市场采购后,以自己名义办理 1039 出口?
A:
境外自然人不能直接备案成为海关收发货人。外商如需采购,必须委托境内已备案的市场采购经营者(个体户 / 代理商)办理全套出口手续。
Q10:1039 模式下的个体户,年出口额有没有隐形天花板?超过会怎样?
A:
国家顶层政策没有设置统一硬性年度出口额度上限,但各地试点税务执行口径差异极大:
东莞、深圳、广州多数试点:核定征收普遍以连续 12 个月 500 万元为临界线;一旦突破,大概率无法继续核定征收,需要拆分多个个体户运营;
江苏常熟(市采通江苏模式):可突破 500 万门槛,500 万以内核定征收,超 500 万启用成熟查账征收方案,单一个体可承接数千万出口额。
提示:核定征收整体处于全国收紧大趋势,长期布局建议优先了解试点本地未来征管走向。
附加重点合规提醒(适合转发客户)
三流一致优先:备案个体户作为报关主体,同步开立个体对公外币账户,实现【谁报关、谁收汇、谁完税】,最大限度规避金税四期稽查风险;
全套资料(采购合同、物流单据、报关单、收汇水单)统一归档,至少留存 5 年;
禁止空壳主体、无货报关、虚构交易流水;
选定试点前重点对比三大维度:异地通关政策、个税征收模式(核定 / 查账)、是否拥有官方统一数字化平台。